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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缔约国在实施上述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不同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使从经济发展政策来看比较必需的产品能够优先进口;但是,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无理地阻碍任何商品的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也不应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11.有关缔约国在执行国内政策时,应适当注意使自己的国际收支的健全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的必要性以及保证生产资源的经济使用的好处。如情况改善,有关缔约国应逐步放宽按本节规定而实施的限制,它们所维持的限制应以本条第9款规定的条件使它们有必要实施的为限。当情况改变已无必要维持这些限制时,应立即予以取消。但是,不得以它的发展政策的改变会使按本节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理由,而要求一缔约国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 。 12.(甲)建立新的限制,或者大幅度加强按本节实施的措施而提高现行限制一般水平的任何缔约国,应于建立或加强限制后(如能事前协商则应于建立或加强前)立即与缔约国全体就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它补救办法,以及这些限制对其它缔约国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 (乙)缔约国全体应在其确定的某一日期* ,检查在那一日期按本节规定仍在实施的一切限制。从那一日期后两年开始,凡按本节规定实施进口限制的缔约各国应约每隔两年(但不短于两年),按缔约国全体每年拟订的计划,同缔约国全体进行上面(甲)项规定的那种协商。但是,在按本款其它规定进行的一般性协商结束还不到两年的时期内,本项规定的协商不应进行。 (丙)(1)缔约国全体在按本款(甲)项或(乙)项同一缔约国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如判定实施的限制与本节或本协定第八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它们应指出不符的性质,并可建议对限制作适当的修改。 (2)但是,如缔约国全体经协商后认为,正在实施的限制严重地与本节或与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认为它对另一缔约国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它们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并应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保证这些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能得到遵守。如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在规定限制内不执行这些建议,缔约国全体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个缔约国根据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 (丁)如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国按本节而实施的限制系与本节或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并认为因此它的贸易受到不利的影响,它可以提出要求,请缔约国全体邀请实施限制的缔约国与缔约国全体进行协商。缔约国全体应先查明在这两个有关的缔约国之间进行了直接讨论,未能达成协议,才能发出这样的邀请。经与缔约国全体协商,如果仍不能达成协议,而缔约国全体又认为正在实施与上述规定不符的限制,因而对提出这一程序的那个缔约国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则缔约国全体应建议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如在缔约国全体规定的限制内,这项限制并未撤销或修改,缔约国全体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解除提出这一程序的缔约国按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 (戊)在按本款(丙)(2)项末句或按本款(丁)项的规定对一缔约国采取行动后,这一缔约国如果认为,缔约国全体批准的义务解除对它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发生有害的影响,则这一缔约国在不迟于采取这项行动以后的60天内,可以将退出本协定的意图用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自秘书长收到书面通知以后第六十天起,此项退出开始生效。 (己)在按本款规定办理时,缔约国全体应适当注意本条第2款所述因素。按本款和出的决定应迅速作出,如果可能,应在开始协商后的60天内作出。 第三节 13.本条第4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如果发现: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有必要对某一特定工业* 的加速建立提供政府援助,但是,采取符合本协定其它规定的措施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则这一缔约国可以引用本节的条款和程序* 。 14.有关缔约国为实现本条第13款所述目标而面临的特殊困难,它应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说明准备采取什么影响进口的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在本条第10款或第17款规定的时期分别满期以前,有关缔约国不得采用这种措施;或者,如所采取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除按本条第18款得到缔约国全体同意以外,有关缔约国也不得采用这种措施。但如接受援助的工业已经开始生产,则有关缔约国于通知缔约国全体后,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这一段时期内有关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正常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