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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7-10-30
【实施时间】 194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接上页]

  15.经通知缔约国全体拟采取的措施以后,如缔约国全体在30天内尚未要求有关缔约国与它进行协商* ,则这一缔约国在实施所提措施的必要程度内,可以背离本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规定。
  
  16.如果缔约国全体提出要求* ,有关缔约国应与缔约国全体协商所提措施的目的,可能采取的本协定许可的其它补救办法以及所提措施可能对其它缔约国的商业或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经协商结果,如果缔约国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13款所列目标,本协定其它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对有关缔约国所提的措施表示同意* ,则有关缔约国在实施这些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解除本协定其它各条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17.按本条第14款提出的措施通知缔约国全体以后,缔约国全体若在90天内尚未表示同意,有关缔约国于报告缔约国全体后可以采用这一措施。
  
  18.如果所提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有关缔约国应与原谈判这一减让的任何其它缔约国以及缔约国全体认为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它缔约国进行协商。如果缔约国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13款规定的目标,本协定其它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且缔约国全体查明:
  
  (甲)有关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进行上述协商已经达成协议;或者
  
  (乙)如果在缔约国全体接到通知以后60天内尚未达成协议,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为了达成协议已经作了一切努力,并对其它缔约国的利益已经给予适当的保护* 。
  
  则缔约国全体应同意* 提出的措施。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因此解除本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义务。
  
  19.本条第13款所述的那种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所涉及的工业,在建立初期由于有关缔约国因国际收支的理由根据本协定有关规定实施限制产生间接影响而得到加速,则这一缔约国可以引用本节的规定和程序;但未经缔约国全体同意* ,这项拟采取的措施不得加以实施* 。
  
  20.本节前述各款并非授权可以对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有任何背离。本条第10款的限制也适用于根据本节而采取的任何限制。
  
  21.当按本条第17款的规定实施一种措施时,凡因此受到实质影响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对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的贸易,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那些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如果缔约国全体对此不表示异议的话* ;但是,在使缔约国遭受损害的措施建立或实质改变后的6个月内,应向缔约国全体发出此项暂停的60天预先通知书。任何一个这类缔约国均应按本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适当的协商机会。
  
  第四节 
  
  22.本条第4款(乙)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为了发展它的经济,拟对某特定工业* 的建立采用本条第13款所述的那种措施时,可以申请缔约国全体批准实施这项措施。缔约国全体应立即与申请的缔约国协商,并应以本条第16款所列因素为指导作出它的决定。如缔约国全体同意* 提出的措施,则应在能够实施措施的必要程度内,解除有关缔约国根据本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如提出的措施所影响的产品是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的对象,则本条第18款的规定应予适用* 。
  
  23.按本节而实施的任何措施,应符合本条第20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
  
  1.(甲)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乙)属于优惠减让对象的某一产品,如在本款(甲)项所述情形下输入到一缔约国领土,并因此对目前或过去享受这种优惠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经过另一缔约国提出请求后,输入这种产品的缔约国可以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对这种产品暂停实施所承担的有关减让,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2.缔约国在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以前,应尽可能提前用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以便缔约国全体及与这项产品的出口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有机会与它就拟采取的行动进行协商。如涉及的是有关优惠方面的减让,在书面通知中应注明要求采取行动的缔约国的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于补救的损害,不经事前协商,可以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动,但在采取行动以后,必须立即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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