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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8-04-13
【实施时间】 1938-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英国商标法

[接上页]

  (四)注册局长在拒绝申请或有条件地接受申请时,如经申请人要求,得以书面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的资料。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商务部或法庭提起上诉。
  
  (五)本条所称上诉应按规定方式进行。裁判官受理后,如有必要可以对申请人和注册局长进行讯问并作出决议,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如系有条件的接受并应决定作出何种修正、更改、条件或限制。
  
  (六)本条所称上诉应依据注册局长提供的资料进行审理。注册局长除原说明拒绝申请的理由外,非经上诉法院许可,不得增提理由。否则,申请人有权按规定发出撤销注册申请的通知,而不负担诉讼费用。
  
  (七)注册局长、商务部或法庭在承认申请以前或以后,可以随时改正申请或申请有关的错误,也可以在其认可的条件下,准许申请人修改申请事项。
  
  第十八条 〔对注册的异议〕
  
  (一)商标注册申请一经承认,不论是否附有条件或限制,注册局长应尽快按规定方式予以公告,如果附有条件或限制,应一并公告。
  
  但是,对于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5)项所指注册或其他特殊情况,注册局长可以在承认申请前予以公告,如果认为必要,在承认申请后,可予再次公告,也可不再公告。
  
  (二)在注册申请公告后,任何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注册局长提出异议通知。
  
  (三)异议通知应按规定格式以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
  
  (四)注册局长应将通知副本送交申请人一份。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局长按规定方式提出申辩,说明提出申请的依据,否则,即作为放弃申请处理。
  
  (五)申请人提出申辩后,注册局长应将申辩副本送交异议人一份,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并审查有关证据后,应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如果附有条件,应规定何种条件或限制。
  
  (六)对注册局长所作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庭上诉。
  
  (七)本条所称上诉应按规定方式进行。法庭受理后,如认为必要,可以对当事人和注册局长进行讯问并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如果附有条件,应规定何种条件或限制。
  
  (八)在依本条的上诉讯问中,任何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方式或经法庭特许,提出更多资料供法庭审查。
  
  (九)在本条所称上诉中,除以上持异议人陈述的理由外,异议人或注册局长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另提更多反对商标注册理由。否则,申请人有权按规定发出撤销注册申请的通知,而不负担持异议一方的诉讼费用。
  
  (十)在本条所称上诉中,法庭在讯问注册局长后,可以准许对意图注册商标,作不影响其实质特征的修改,经过修改的商标应按规定方式在注册前予以公告。
  
  (十一)发出异议通知人、提出申辩的申请人或上诉人如在联合王国境内无住址,也未经营企业,裁判官可以要求各该人为提出异议或上诉的诉讼费用向他提出担保;如果不能及时提出担保,则对提出的异议、申请或上诉,可以分别作为弃权处理。
  
  第十九条 〔注册〕
  
  (一)当在注册簿A部或B部的注册申请已予接受,并且:
  
  (1)无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
  
  (2)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裁定有利于申请人时,除非接受申请属于错误或商务部另有指示的情况外,注册局长应根据情况在A部或B部予以注册。此项注册应作为在申请之日已予注册,就本法而言,申请日期即为注册日期。
  
  但是,依据本法的商标注册,如果享有国际或英帝国成员间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则本款上述关于商标注册日期的规定,应依上述协议有关规定而定。
  
  (二)商标注册后,注册局长应颁发给申请人盖有专利局长印章的正式注册证书。
  
  (三)由于申请人过失,如果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能完成注册手续,注册局长可以按规定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仍未完成,则应作为放弃注册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为七年,但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续展,并可一再续展。
  
  但是,对于“指定日期”以前的注册,本款所称有效期应为十四年,而不是七年。
  
  (二)当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方式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局长应将商标注册期限续展十四年,续展期限可以根据情况从原始注册期满或上次续展期满之日(本条统称为“上次注册期满”之日)算起。
  
  (三)在上次注册期满前的规定时间内,注册局长应按规定方式,将满期的日期、续展需交费用及其他需要履行的条件通知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在期满后规定时间内,如果未履行通知指出的条件,注册局长可以将该商标从注册簿上注销,如果另有关于恢复注册的条件的规定,应依照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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