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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条件及关于设立国家移民局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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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6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11条、第14条及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2月30日的93-1417号法令之第4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1月13日的97-24号法令之第1条(Ⅲ);在1997年1月16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9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下述情形的外国人可以不依照第35条的规定而被强制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该外国人是被驱逐或应被在边界驱逐的对象;
  
  --该外国人证明:由于既不能回到其祖国,也不能去其它任何国家,所以该外国人不可能离开法国领土。
  
  上述外国人应定期去警察局及武装警察局。
  
  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安全,在极其紧急和迫切需要的情况中,对建议驱逐的外国人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但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将被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达为指定的居所;
  
  --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中断在为其指定的居所居住。
  
  依据不同情况,批准人为:内政部长、各省的国家特派员或警察总监(对于巴黎)。
  
  第二十八条 (甲)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1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2月30日的93-1417号法令之第5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超过行政诉讼的期限后,只有不住在法国的外国侨民才有权申请免除禁止入境的裁决或申请撤销驱逐的法令。尽管如此,这一规定在下列期间内也不适用:
  
  --该期间内,外国侨民正在法国受到剥夺自由的惩处(且无缓期);
  
  --该期间内,外国侨民被指定居住(依照第28条的规定)。
  
  第六章 家庭团聚
  
  第二十九条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3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21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I.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外国侨民可要求享受家庭团聚的权益,即:以家庭团聚的名义要求该外国侨民的配偶和他们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来法国与其团聚:
  
  --已经在法国合法居住至少一年;
  
  --依照本法之规定或依照国际公约,已取得有效期至少为一年的居留证。
  
  可同样为下述情况的子女申请家庭团聚:
  
  --在申请时,申请人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申请人的配偶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只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有亲子关系;
  
  --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双亲中的另一方已经死亡或已经丧失其亲权。
  
  可同样为下述情况的子女要求家庭团聚:
  
  --依据外国司法机关的判决,申请人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申请人的配偶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被以行使亲权的名义托付给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应出示外国司法机关判决的复制件以及双亲中的另一方同意该子女来法国的同意书。
  
  只可以下列原因拒绝家庭团聚:
  
  1.申请人不能证明有稳定和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其家庭的需求。申请人和其配偶的所有经济来源均应计入家庭收入,如果家庭收入高于增长后的最低工资,则不能以收入不足为理由拒绝家庭团聚;
  
  2.申请人,现在或在其家庭到达法国时,不能为其家庭安排一个被认为是正常的住所(与在法国生活的可比的家庭相比较)。
  
  可以将下列人士排除在家庭团聚之外:
  
  1.来法国后将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家庭成员;
  
  2.患有国际卫生条例所列的疾病的家庭成员;
  
  3.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家庭成员。
  
  家庭团聚是为上面自然段所指定的全部人士申请。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批准部分团聚。
  
  “由宪法委员会1993年8月13日第93-325 DC号决定宣布与宪法不相符合的规定。”
  
  符合第15条之倒数第2自然段定义的子女可以享受家庭团聚。
  
  “由宪法委员会1993年8月13日第93-325 DC号决定宣布与宪法不相符合的规定。”
  
  Ⅱ.在下列事项完成之后,由各省的国家特派员批准外国人进入领土(此批准属于家庭团聚的手续):
  
  --国际移民局核查经济来源及居住条件;
  
  --外国人住所所在地的市长或外国人打算安家的地方的市长对经济来源及居住条件发表意见。
  
  为了保证符合居住条件,国际移民局的人员要实地核查。他们只有在获得居住者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进入要核查的居所。如果居住者拒绝,则认为其未满足家庭团聚所需的住房条件。在提出申请时,由于申请人还未拥有所需的住房而使核查无法进行时,如果其满足其它条件以及在国际移民局核查了住房情况的说明材料和申请人拥有该住房的日期之后,可以批准家庭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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