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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4条 和第1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多配偶状态中生活的外国侨民及其配偶。在不知道此规定的情况下所发放的居住证应被收回。 第十五条 (乙)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5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当雇主在违反《劳动法》第L.341-6条规定的情况下雇佣一个外国劳工时,该雇主的居住证可被收回。 第十五-1条 (1993年7月22日的93-933号法令之第45条及第50条(V);在1993年7月2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生效日:1994年7月1日) (由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50条废除;该法令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已被废除) 第十六条 (1976年1月15日的76-56号法令之第1条;在1976年1月16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4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3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7月22日的93-933号法令之第46条;在1993年7月2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生效日:1994年7月1日)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10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7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9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在不违反第15条(甲)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该居住证可以被当然地更新。 第十七条 (1973年1月2日的73-4号法令之第2条;在1973年1月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75年6月11日的75-493号法令之第2条;在1975年6月2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发给在法国本土上居住的外国人的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赋予持有者在法国本土上从事其所选择的职业(在现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权利。下述情况的外国人不需依照1932年12月12日法令之第1条的规定领取商人身份证: --持有居住证; --从事工业、商业或手工业的职业。 第十八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5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9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3条及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7条;在1986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离开法国领土超过3年(连续)的外国人,其居住证失效。 如果当事人在离开法国之前或在外国居留期间提出申请,则上述期限可以被延长。 第十八条 (甲)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8条;在1986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1年7月10日的91-647号法令之第73条;在1991年7月1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生效日:1992年1月1日)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8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0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下述情形的外国人,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其注有“退休者”字样的居留证: --曾持有居住证并在法国居住; --在法国之外已经建立或建立其惯常住所; --领取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退休金或是该退休金的继受人。 该居留证的持有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法国领土并居留最长不超过一年。此居留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可更新。此居留证不赋予其持有者从事职业活动的权利。 注有“退休者”字样的居留证的持有者之配偶,如其曾与持有者合法地在法国居住,则可领取赋予其同样权利的居留证。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九条 (1958年12月23日的58-1297号法令之第28条;在1958年12月24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4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5年1月3日的85-10号法令之第100条;在1985年1月4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4条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2年2月26日的92-190号法令之第2条;在1992年2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