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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委员会介入的方式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确定,该方式应在当事人进入法国国境之前开始运作。 第五-2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3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2月2日的81-82号法令之第72条;在1981年2月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9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2年2月26日的92-190号法令之第1条;在1992年2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2月31日的93-1420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第5条 最后4个自然段所述之规定适用于下列外国人: --该外国人不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侨民,且根据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schengen)签署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已经被拒绝进入法国本土。 第六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4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所有在法国居留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应该持有根据本法令发放的居留证。 上述3个月的期限可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所更改。 申请发放或延长居留证的收据可以暂时代替居留证。 除了被确认为拥有避难者身份的外国人以外,发给临时居留许可或发给申请居留证的收据对入境法国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影响。 当申请避难者身份的要求最终被驳回后,为了获得居留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本法令及与其情况相对应的法令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1975年6月11日的75-493号法令之第2条;在1975年6月2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可以批准外国人从事非雇佣的职业活动。 第八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5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2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外国人在法国往来的条件将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来确定。 在所有的身份检查之外,当下述人员要求时,外国籍的人士应出示批准其在法国往来或居留的证件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以及在上述司法警察官员的命令下,并由其承担责任时,《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及其副手。 执行完《刑事诉讼法》第78-1条、第78-2条和第78-2-1条规定的身份检查之后,可同样要求外国籍的人士出示上一自然段中所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第八-1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的外国籍人士,警察和武装警察有权扣留其护照或旅行文件。他们将交给该外国籍人士一个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收据。在收据上应记录扣押日期并注明取回被扣押文件的方式。 第八-2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与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成员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在从法国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在司法警察及其副手的协助下,为了搜索和确认与入境和居留法国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快速检查(特定的轿车除外)。在检查前,应获得司机同意,如司机拒绝,则应获得共和国检察官的命令。 在等待共和国检察官的指令期间,车辆可以被扣留,但扣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小时。 检查应限制在确实需要的时间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司机在场并做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记录有检查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及时刻。一份检查记录交给司机,另一份检查记录传送给共和国检察官。 在圭亚那(Guyane)省,本条规定适用于从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 第八-3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依照第6条的规定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侨民(该外国侨民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侨民)之数字指纹可以按照1978年1月6日的78-17号法令的规定被提取、保存及自动处理为文件(该法令是与计算机有关的)。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或被驱逐出法国国境的人士可以同样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