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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以及避难权)生效后的5年内,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圭亚那省和圣马丁市(瓜得罗普)。 第十三条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9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不违背法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居留证取决于外国人出示有效期超过3个月的居留签证。 第二节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 第十四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能够证明在法国连续居住至少3年(符合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居住证”。 在做出是否发放居住证的决定时,需考虑外国人列出的生存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外国人从事职业活动的条件,以及在少数情况中外国人打算长久地在法国居住的意愿。 拒绝发放居住证给任何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 第十五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条及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3条及第6条;在1986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8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8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除了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之外,在不违背居留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居住证当然地发给下述人士: 1.与法国国籍的侨民结婚至少已有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 --夫妻的共同生活未被中断; --该外国人的配偶保留有法国国籍; --在外国举行婚礼时,该外国人已经被预先登记在法国户口簿上。 2.法国国籍的侨民的子女,如果该子女不满21岁或由其双亲供养的话;以及由法国国籍的侨民供养的其本人和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 3.身为居住在法国的法国儿童的父亲或母亲的外国人,但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该外国人对该儿童行使亲权; --该外国人有效供养该儿童。 4.由法国机构定期提供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的外国人,且其残废程度等于或超过20%;以及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致死的外国人的权利继受人,这些权利继受人享受由法国机构定期支付的补助; 5.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的配偶及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且他们已经被批准以家庭团聚的名义在法国居留; 6.曾在法国军队的战斗部队中服役的外国人; 7.曾在法国内政部队中参加过战斗并且持有正规军征兵委员会发放的复员证的外国人,或曾在与敌人作战中负伤的外国人(不论服役的时间长短); 8.在法国,曾在联盟军的战斗部队中服役的外国人,或在联盟军队中参加过战斗(在此之前是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外国人; 9.在法国军队中服役至少3年、曾在驻外国的宪兵队中服役且持有品行良好的证书的外国人; 10.根据1952年7月25日的52-893号法律(该法律涉及设立《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士局》)已经获得难民身份的外国人,以及其配偶和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后二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结婚之日早于该外国人获得难民身份; --自结婚以来,夫妻已经共同真实地生活了至少一年。 11.能够证明已经在法国合法居住了3年的无国籍人士,以及其配偶和其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 12.已经在法国合法居住了至少10年的外国人,但在此期间持注有“学生”字样的临时居留证的情况除外; 13.持有依照第12条(甲)或第12条(乙)的规定发放的临时居留证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外国人: --满足前面自然段规定的条件; --能够证明在法国已经不间断地合法居住了5年。 本条2、3、5、10及11中所涉及的子女包括:已经合法确立亲权关系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以及依照收养规定收养的子女。当收养决定是在外国宣布时,公共部门保留核查收养的合法性的权力。 居住证当然地发给符合《国籍法》第44条规定的获得法国国籍的条件的外国人。 第十五条 (甲) (依照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9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