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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条件及关于设立国家移民局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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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2月31日的93-1420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I.有下述行为的外国人将被处以一年监禁并罚款25000法郎:
  
  --违反第5条或第6条的规定进入法国领土或在法国居留;
  
  --在签证到期后,继续留在法国领土。
  
  司法机关还可以禁止罪犯在最长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进入法国领土或在法国领土居留。禁止进入法国领土的宣判当然意味着在边界驱逐罪犯,在少数情况中也意味着监禁期满。
  
  II.有下述行为的外国人,如果该外国人不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侨民的话,将被处以同样处罚:
  
  1.在不满足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第5条第1自然段之a、b或c三点所规定的条件且未被依据同一公约的第5条之第2或第3自然段的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进入法国本土;属于下述情况的外国人,若进入法国领土,则同样论处:
  
  --依据参与上述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决定,该外国人的体貌特征使其成为不被接受之人;
  
  2.在不符合上述公约第19条之第1或第2自然段、第20条之第1自然段及第21条之第1或第2自然段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从上述公约成员国的领土进入法国领土或在法国居留。但上述公约第5条第1自然段之e所规定的条件除外;若依据参与上述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决定,一个外国人的体貌特征使其成为不被接受之人时,则上述公约第5条第1自然段之d所规定的条件除外。
  
  第二十条 (甲)
  
  (1992年2月26日的92-190号法令之第3条;在1992年2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12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2月31日的93-1420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I.有下述行为的航空运输或海上运输企业,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0000法郎的罚款:
  
  --从另一个国家出发,运载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侨民的外国人到法国,且该外国人无旅行证件,在少数情况中也无签证(国际法或国际协议要求来自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的外国人应获得签证)。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做的调查记录确认此类过失(有关部门的名单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确定)。调查记录的副本交给肇事的运输企业。内政部宣布对此记录中的过失的罚款。宣布罚款的次数可以与涉及到的旅客的人数相同。运输企业将罚款上缴国库。运输企业可查阅案卷,并在一个月内对行政机构的处罚计划直接发表意见。部长的决定有可能是要求司法裁决。
  
  部长不能对一年前的过失处以罚款。
  
  Ⅱ.在下述情况下,不处以本条第1自然段所述罚款:
  
  1.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侨民的外国人已经被接受在法国领土上避难(在其申请下),或其避难申请未被明确地拒绝;
  
  2.运输企业查明乘客在登机或上船时向其出示了规定的证件,或出示的证件不含有明显的非法成分。
  
  Ⅲ.本条规定适用于:在法国与非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成员国之间的合法国际线路上,从事临时或定期往返运送服务的(不包括边界交通)公路运输企业。此情形中,最高罚款为:每个涉及的乘客10000法郎。
  
  如果这些企业未能核查乘客的旅行证件、在少数情况中也未能核查乘客的签证,则只有在下列情形中,该企业才可被免除上一自然段所涉及的罚款:
  
  --在进入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成员国之一的领土时,已经实施了检查;
  
  --在未曾有上述检查时,相关职能机构在其进入法国领土时已经实施了检查。
  
  第二十一条 
  
  (1972年7月5日的72-617号法令;在1972年7月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76年7月10日的76-621号法令之第1条;在1976年7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1年12月31日的91-1383号法令之第21条;在1992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月4日的93-2号法令之第120条(II)及第226条(Ⅲ);在1993年1月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生效日:1993年3月1日)
  
  (1994年12月27日的94-1136号法令之第1条;在1994年12月2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6年7月22日的96-647号法令之第25条;在1996年7月2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2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I.任何在法国的人士,如果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为或试图为外国人非法进入法国或非法在法国通行及居留提供方便,则将被处以5年监禁和200000法郎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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