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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接上页]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9 条
  
  政党办理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党内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业之日起,于提名作业期间,对于党内候选人有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行为者,依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断;对于有投票资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行为者,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断。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项之罪者,预备用以行求期约、交付或收受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于犯罪后六个月内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在侦查中自白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图渔利,包揽第一项之事务者,依前条之规定处断。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百条 规定,于政党办理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党内提名时,准用之。
  
  政党依第一项规定办理党内提名作业,应公告其提名作业相关事宜,并载明起止时间、作业流程、党内候选人及有投票资格之人之认定等事项;各政党于提名作业公告后,应于五日内报请内政部备查。
  
  第 90 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1 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经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92 条
  
  选举、罢免之进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众包围被连署人、连署人、候选人、被罢免人、罢免案提议人、同意人之服务机关或住、居所者。
  
  二聚众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被连署人、连署人、候选人、被罢免人执行职务或罢免案提议人、同意人对罢免案之进行者。
  
  第 93 条
  
  将领得之选举票或罢免票携出场外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内,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94 条
  
  意图妨害或扰乱投票、开票而抑留、毁坏、隐匿、调换或夺取投票匦、选举票、罢免票、选举人名册、投票报告表、开票报告表、开票统计或圈选工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5 条
  
  候选人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为申报、不依法定方式申报或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不依规定检送收支凭据或证明文件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申报或补正,逾期不申报或补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候选人对于竞选经费之收入或支出金额,故意为不实之申报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96 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七十二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广播电视事业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报纸、杂志未依第四十七条规定于广告中载明政党名称或候选人姓名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或该广告费二倍之罚锾。
  
  违反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五十条之规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政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依第一项规定,并处罚其代表人及行为人;违反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者,依前项规定,并处罚其代表人及行为人。
  
  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所张贴之竞选宣传品或悬挂、竖立之竞选广告物,并通知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依废弃物处理。
  
  委讬大众传播媒体,刊播竞选广告或委讬夹报散发宣传品,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者,依第五项规定,处罚委讬人及受讬人。
  
  将选举票或罢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选举票或罢免票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97 条
  
  犯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于犯罪后三个月内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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