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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体号│平安│绿色灯光│绿色灯光│臂木左下│绿光灯光│ │志机显│号志│││斜四十五││ │示注意││││度││ │或平安││││││ │号志时││││││ └───┴──┴─────┴─────┴────┴────┘ 五、通过号志机 ┌────────────┬───────────────┐ │方式│显示方式│ │├───────────────┤ ││二位式│ │├─────┬─────────┤ │││臂木式│ ││色灯光├────┬────┤ │种类││昼间│夜间│ ├───────┬────┼─────┼────┼────┤ │主体号志机显示│注意号志│臂木水平│臂木水平│橙黄色灯│ │险阻号志时││││光│ ├───────┼────┼─────┼────┼────┤ │主体号志机显示│平安号志│绿色灯光│臂木左下│绿光灯光│ │注意或平安号志│││斜四十五││ │时│││度││ └───────┴────┴─────┴────┴────┘ 六、号志预告机 ┌────────────┬───────────────┐ │方式│显示方式│ │├───────────────┤ ││灯列式│ │├───────┬───────┤ ││主体号志机三位│主体号志机二位│ │种类│式者│式者│ ├───────┬────┼───────┼───────┤ │主体号志机显示│预告险阻│白色灯列水平│白色灯列水平│ │险阻号志时│号志│││ ├───────┼────┼───────┼───────┤ │主体号志机显示│预告注意│白色灯列左下斜││ │减或注意号志时│号志│四十五度││ ├───────┼────┼───────┼───────┤ │主体号志机显示│预告平安│白色灯列垂直│白色灯列左下斜│ │平安号志时│号志││四十五度│ └───────┴────┴───────┴───────┘ 第 34 条 臂木式之臂木式样如下: 一、主体号志机之臂木为长方形,正面为红色,靠近臂端有白色线一条,与臂端平行。 二、远距号志机及通过号志机之臂木,其臂端分别为鱼尾形及斧形,正面均为橙黄色,靠近臂端有黑色线一条,与臂端平行。 使用号志附属机时,应订定表示方式。 第 35 条 在同一处所,使用同一种类二以上之号志机显示号志时,应订定号志机配列方式,以表示所辖路线。 在同一处所,将二以上之号志机上下配列显示方式,其显示方式,如系三位式者,不得将各该号志机垂直配装。 第 36 条 固定号志机发生故障时,应显示对列车或车辆运转上最大限制之号志,或不显示号志。 第 37 条 固定号志机应以显示对列车或车辆运转上最大限制之号志为定位。但施行自动闭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车制区间之固定号志机,得以显示平安号志为定位。 第 38 条 主号志机之防护区域如有障碍时,不得显示对列车或车辆指示进行之号志。 第 39 条 出发号志机除施行自动闭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车制之区间外,非俟该列车之闭塞办理完毕后,不得显示平安号志。 第 40 条 三位式号志机在其防护区域内之号志机未显示注意号志前,不得显示平安号志。 第 41 条 远距号志机或通过号志机在主体号志机未显示平安号志前,不得显示平安号志。 远距号志机或通过号志机与同一进入路线之进站号志机、出发号志机、闭塞号志机或掩护号志机设于同一处所时,在各该号志机未显示平安号志前,不得显示平安号志。 号志预告机在主体号志机未显示平安号志前,不得显示预告平安号志;在主体号志机未显示减速或注意号志前,不得显示预告减速或注意号志。 第 42 条 进路表示机在附装该表示机之号志机未显示指示进行之号志前,不得表示进路;进路预告机在附装该表示机之号志机及次一号志机未显示指示进行之号志前,不得预告进路。 第 43 条 临时号志机之种类如下: 一、慢行号志机:对列车或车辆显示慢行号志者。 二、慢车预告号志机:从属于慢行号志机对列车或车辆显示慢行预告号志者。 三、慢行解除号志机:对由慢行区域驶出之列车或车辆显示慢行解除号志者。 第 44 条 临时号志机之号志显示方式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