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铁路行车规则

[接上页]

  第 62 条
  
  列车编组完毕,开车前应施行气轫试验,确认其作用。如系无贯通气轫机之列车,应确认配置手轫机数量及作用。
  
  第 63 条
  
  列车之运转,应依号志之显示办理。
  
  第 64 条
  
  车辆非经组成列车,不得在站外正线运转。但调车时不在此限。
  
  第 65 条
  
  旅客列车及混合列车,应严守规定时刻,不得提早开车。
  
  第 66 条
  
  列车运行紊乱时,应视列车等级、行程、衔接等,施行运转整理,尽力恢复列车准点。
  
  第 67 条
  
  区分列车运转方向之复线区间,应依左侧路线运转列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不在此限:
  
  一、在站内运转时。
  
  二、站与站外侧线间运转时。
  
  三、运转工程列车、救援列车或排雪列车时。
  
  四、退行运转时。
  
  第 68 条
  
  列车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退行运转:
  
  一、工程列车、救援列车或排雪列车在工作上有必要时。
  
  二、路线、电车线路或车辆发生障碍时。
  
  依前项规定退行运转时,应作保持安全之必要措施。
  
  第 69 条
  
  当二以上之列车到达或开出,有互相妨碍进路之虞时,不得使其同时运转。但实施中央控制行车制之区间,不在此限。
  
  第 70 条
  
  在施行自动闭塞式、中央控制行车制或闭塞准用法之区间运转之列车,于站间中途停车时,应速作列车防护。但携带路牌或有向导员、传令员随乘者,不在此限。
  
  第 71 条
  
  施行自动闭塞式、中央控制行车制或闭塞准用法之列车,在站间之中途接近先开列车时,应即停车,非经确认先开之列车已进行相当时间后,不得进行。
  
  第 72 条
  
  站间中途停车之列车,如已请求救援列车时,在该救援列车未到达前,不得移动停车位置;抢修路线之工程列车,获知该区间另有其他工程列车运转时,亦同。
  
  前项列车,对救援列车或工程列车驶来之方向,在距二百公尺以上之地点,应以手作号志或发焰号志,显示险阻号志。
  
  第 73 条
  
  列车之一部或全部气轫机,不能贯通使用时,车长或管理手轫机人员,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值乘列车,应确认手轫机之机能。
  
  二、列车驶抵下坡度路线,应视需要将手轫机适度拧紧。
  
  三、列车停车时,应将手轫机拧紧,停止后放松之。但在有坡度之路线;应于开车时始得放松之。
  
  四、列车停车后欲摘解机车时,应将留置车辆之手轫机拧紧,必要时并使用阻轮器以防转动。
  
  第 74 条
  
  因暴风雨雪等有危及列车运转之虞时,应视情况作暂时停止列车运转等防止危险之适当措施。
  
  第 75 条
  
  站外正线使用摇车时,应不阻碍列车之运转。
  
  第 76 条
  
  调车应依号讯办理。但人力调车时,不在此限。
  
  例行调车,定有开始终止时间及区域者,得依调车号志机办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77 条
  
  车辆非有适当之制轫,不得溜放或在驼峰线流转。
  
  旅客乘坐之车辆、装载火药类之车辆及装载货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险之车辆不得溜放,其他车辆亦不得向其溜放。
  
  旅客乘坐之车辆及装载火药类之车辆,不得在驼峰线流转。
  
  第 78 条
  
  办理列车闭塞后,或施行自动闭塞式、路牌式、向导式及闭塞准用法区间之站,对于驶来列车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线调车。但有不得已情事,经施以适当之防护时,不在此限。
  
  第 79 条
  
  站外正线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线,绝对禁止人力调车;使用站内正线施行人力调车时,应监视之。
  
  第 80 条
  
  列车之最高速度,应按路线、电车线路之强度及车辆之构造情况订定之。
  
  运转于下坡度或曲线上之列车,应分别酌量其制轫距离或车辆之安全度,限制其速度。
  
  第 81 条
  
  列车推进运转时,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不在此限:
  
  一、二以上动力车依操纵总控制驾驶时。
  
  二、在列车之前部,办理轫机及汽笛号讯时。
  
  三、运转排雪列车时。
  
  第 82 条
  
  列车前端之动力车因故须在其后部运转室 (包括附带煤水车之机车逆向运转) 操纵时,应适当限制其速度。
  
  第 83 条
  
  列车因路线、电车线路或车辆发生障碍,临时作退行运转时,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 84 条
  
  自动闭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车制区间运转之列车,越过闭塞号志机之险阻号志显示处所进行时,应确认前途视距,以每小时十五公里以下之速度注意运转,准备随时停车。
  
  第 85 条
  
  列车越过下列号志之显示处所进行时,不得超过其所规定之速度:
  
  一、注意号志:须在次一险阻号志显示处所或终点站无险阻号志显示时,其应停车之位置能停止之适当速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