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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方式│显示方式│ │├────────────┬────────────┤ │种类│昼间│夜间│ ├────┼────────────┼────────────┤ │接近号志│绿色旗左右摇动。无绿色旗│绿光灯左右摇动。│ ││时,得以单臂左右摇动代替││ ││之。││ ├────┼────────────┼────────────┤ │离开号志│绿色旗上下摇动。无绿色旗│绿光灯上下摇动。│ ││时,得以单臂上下摇动代替││ ││之。││ ├────┼────────────┼────────────┤ │节制速度│将左右或上下摇动之绿色旗│将左右或上下摇动之绿光灯│ ││上下大摇一次。无绿色旗时│,上下大摇一次。│ ││,将左右或上下摇动之单臂││ ││,上下大摇一次。││ ├────┼────────────┼────────────┤ │少许进退│一面执卷起之红色旗高举头│将红光灯上下摇动,显示接│ ││上,一面显示接近或离开号│近号讯或离开号讯。│ ││志。无号旗时,一面将单臂││ ││高举头上摇动,一面用另一││ ││单臂显示接近或离开号讯。││ ├────┼────────────┼────────────┤ │停车号讯│显示红色旗。无红色旗,得│显示红光灯。│ ││以高举双臂代替之。││ └────┴────────────┴────────────┘ 第 5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依号讯显示之: 一、使列车由站开车时。 二、为处理旅客货物指示列车停车位置时。 三、值乘于推进运转列车最前端车辆之人员,对操纵动力车之人员作运转上必要之联络时。 四、禁止移动检查修理之车辆时。 五、办理号志机或显示调车号讯之人员与办理转辙器之人员间联络有关事宜时。 六、试验列车贯通气轫机时。 第 53 条 列车应悬挂下列标志: ┌────┬────────────┬────────────┐ │部位│昼间│夜间│ ├────┼────────────┼────────────┤ │列车前部││列车前端车辆之前面中央上│ │││部悬挂白光灯一个。│ ├────┼────────────┼────────────┤ │列车后部│列车后端车辆之后部端梁左│列车后端车辆之后部端梁左│ ││侧,悬挂红色边缘之灯器或│侧悬挂红色灯一个,必要时│ ││红色圆板一个,必要时得于│得于左右两侧水平位置各悬│ ││左右两侧水平位置各悬挂一│挂一个。│ ││个。││ └────┴────────────┴────────────┘ 列车退行运转时之列车标志,应保持列车退行前所悬挂之标志。 第 54 条 调车用之动力车,夜间应在前部及后部各悬挂红光灯一个。但已悬挂前条规定之前部标志时,不在此限。 第 5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由各铁路机构视实际情况设置标志表示之: 一、转辙器之开通方向。 二、在未设固定号志机之处所,列车或车辆之停车位置。 三、自动闭塞号志机。 四、电气化区间必要之处所。 五、轨道之终端。 第 56 条 列车之最大联挂车数,应按照动力车之牵引力、路线区间之设施状况、车架及连结点之强度规定之。 第 57 条 列车气轫必须全部贯通。但遇有特殊情事时,不在此限。 无贯通气轫机之列车,应按列车重量配置相当数量设有手轫之车辆。 第 58 条 列车编组,动力车应挂于列车前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不在此限。 一、路线或列车发生障碍时。 二、运转救援列车时。 三、运转工程列车时。 四、站与站外侧线间运转列车时。 五、加挂辅助动力车运转时。 六、有特殊情事时。 第 59 条 列车后端 (推进时为前端) 应挂守车、并派员值乘。但经铁路局指定之列车,不在此限。 特殊构造之车辆或损坏之车辆不能挂于列车中部者,除旅客列车外,得限以一辆联挂于守车之后部。 第 60 条 装载火药类、易燃类及其他危险物品之车辆,除危险品罐车及易燃类蓬车外,联挂于列车时,对旅客乘用之车辆及动力车,应隔以空车或装有其他货物之车辆。 装载火药类、易燃类及其他危险品货车之联挂办法由各铁路机构另订之。 第 61 条 列车编组完毕,应挂完备之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