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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欲使列车开出之站,其闭塞闸柄非俟对方站将闭塞闸柄扳至接受列车进入之方向,无法扳至使列车开出之方向。 二、闭塞区间有列车时,闭塞闸柄无法扳动。 三、出发号志机,非将闭塞区间两端站闭塞闸柄扳至同一方向,该方向之出发号志机无法显示进行之号志。 四、闭塞区间内有列车或闭塞装置发生故障时,出发号志机依自动作用,显示险阻号志。 第 101 条 施行电气路牌闭塞式闭塞区间之两端站,应设置具有下列作用之电气路牌闭塞器,并装有电铃及电话机: 一、非经闭塞区间两端站之合作,无法取出路牌。 二、闭塞区间两端站,仅能取出路牌一具。 三、非俟已取出之路牌纳入两端站任何一电气路牌闭塞器后,无法取出另一路牌。 四、邻接闭塞区间之路牌,无法纳入。 每一闭塞区间应有专用式样之路牌一组,邻接该区间之路牌应各不相同。 第 102 条 施行电气路牌闭塞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携带区间之专用路牌。 第 103 条 施行通信式时。闭塞区间之两端站,应设专用电话机及纪录簿,并以表示牌表示闭塞区间有无列车。 第 104 条 施行指令式时,指令员与站之间应设电话机,并备置运转指令书,由指令员载明闭塞区间两端站站名、填发年、月、日及使用列车车次等,非俟已填发之运转指令书作废,不得另行填发。 第 105 条 施行指令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携带运转指令书。 第 106 条 施行牌券通信式之每一闭塞区间,应备置路牌一具;闭塞区间两端站,并应设置电话机,通券及通券箱;非使用该区间之路牌,不能开启。 邻接区之路牌式样及通券颜色应各不相同。 通券应记载该闭塞区间两端站站名、填发年、月、日及使用列车车次。 第 107 条 施行牌券通信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携带该区间所定之路牌。但同一闭塞区间,向同一方向继续运转二列以上之列车时,应使先开列车携带该区间所定之通券,最后开行列车携带路牌。 第 108 条 施行向导通信式闭塞时,每一闭塞区间应指派向导员一名,使用向导证,两端站并应设置电话机。 向导员应佩带表明向导员身分之臂章。 向导证应由向导员所在站填发,并由向导员亲自递交列车司机员。 向导证应记载闭塞区间两端站站名、填发年、月、日及使用列车车次。 第 109 条 施行向导通信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由该区间之向导员随乘。但同一闭塞区间,向同一方向继续运转二列以上之列车时,应使先开列车携带向导证,最后开行之列车,随乘向导员。 第 110 条 施行路牌式闭塞时,每一闭塞区间使用路牌一具。 路牌应载明两端站站名。 邻接区间之路牌式样,应各不相同。 第 111 条 施行路牌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携带该区间所定之路牌。 第 112 条 施行向导式闭塞时,每一闭塞区间,应指派向导员一名。 向导员应佩带表明向导员身分之臂章。 第 113 条 施行向导式闭塞区间运转之列车,应由该区间之向导员随乘。 第 114 条 施行隔时法、牌券隔时法或向导隔时法时,于最初列车开出前,应确认区间无列车或车辆,始得运转。 第 115 条 隔时法在闭塞区间两端站通信断绝时行之。 依隔时法在同一闭塞区间向同一方向继续运转二列以上之列车时,应俟先开列车在该区间规定之所需运转时分过后,始得使次一列车进入该闭塞区间。 前项规定所需运转时分未满五分钟者,亦应经过五分钟。 第 116 条 牌券隔时法,在闭塞区间两端站通信断绝时,使用路牌一具及通券行之。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牌券隔时法准用之。 第 117 条 向导隔时法。在闭塞区间两端站通信断绝时,指派向导员一名并使用向导证行之。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向导隔时法准用之。 第 118 条 传令法在闭塞区间有列车或车辆存在,须向该闭塞区间运转其他列车时,指派传令员一名行之。传令员应佩带表明传令员身份之臂章。 第 11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依传令法运转列车: 一、为拖回站间中途停留之列车运转救援列车时。 二、为拖回站外正线遗留或溜逸之车辆运转救援列车时。 三、在因抢修路线运转工程列车之区间需运转其他工程列车时。 四、运转排雪列车时。 第 120 条 施行传令法区间运转之列车,应由该区间之传令员随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