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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方式│显示方式│ │├──────────┬──────────┤ │种类│昼间│夜间│ ├────────┼──────────┼──────────┤ │慢行号志│白色边缘之橙黄色圆板│橙黄色灯│ ├────────┼──────────┼──────────┤ │慢行预告号志│三个黑色鳞形之白色三│三个黑色鳞形之白色灯│ ││角板│光│ ├────────┼──────────┼──────────┤ │慢行解除号志│白色边缘之绿色圆板│绿色灯光│ └────────┴──────────┴──────────┘ 临时号志机之夜间显示方式,如依列车前部标志灯光之反射,能确认号志显示之装置者,得依昼间之显示方式显示之。 第 45 条 路线或电车线路因故不能按所定速度运转列车或车辆时,应将要旨通知有关人员,依临时号志显示号志。 慢行号志机应表明慢行速度。 第 46 条 手作号志之显示方式如下: ┌────┬─────────────────────────┐ │方式│显示方式│ │├────────────┬────────────┤ │种类│昼间│夜间│ ├────┼────────────┼────────────┤ │险阻号志│红色旗。但遇有不得已时得│红色灯。但遇有不得已时得│ ││高举两臂或用绿色旗以外之│以绿色以外之灯光急剧摇动│ ││物急剧摇动代替之。│代替之。│ ├────┼────────────┼────────────┤ │平安号志│绿色旗。但不得已时得高举│绿光灯。│ ││单臂代替之。││ ├────┼────────────┼────────────┤ │慢行号志│将绿色旗及红色旗卷起交叉│明灭之绿光灯。│ ││高举头上。││ └────┴────────────┴────────────┘ 手作号志所使用之号志旗及号志灯,应在距离四百公尺以上之地点能确认其显示。 第 47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依手作号志显示号志: 一、进站号志机或出发号志机发生故障,不能显示号志时。 二、列车停站位置未标明时。 三、施行列车防护时。 四、使列车或车辆慢行,不能依临时号志机显示号志时。 五、在未设号志机之处所,使列车停车时。 依前项第一款之规定,显示平安号志或依前项第四款之规定,显示慢行号志时,应将要旨通知有关人员后始得显示之。 第 48 条 特殊号志指响炖号志及发焰号志,其显示方式如下: ┌────┬─────────────────────────┐ │方式│显示方式│ │├────────────┬────────────┤ │种类│昼间│夜间│ ├────┼────────────┼────────────┤ │险阻号志│红色旗。但遇有不得已时得│红色灯。但遇有不得已时得│ ││高举两臂或用绿色旗以外之│以绿色以外之灯光急剧摇动│ ││物急剧摇动代替之。│代替之。│ ├────┼────────────┼────────────┤ │平安号志│绿色旗。但不得已时得高举│绿光灯。│ ││单臂代替之。││ ├────┼────────────┼────────────┤ │慢行号志│将绿色旗及红色旗卷起交叉│明灭之绿光灯。│ ││高举头上。││ └────┴────────────┴────────────┘ 响炖所发出之爆炸音影,应具有不为列车杂音所妨碍之程度;焰管所喷出之红色火焰,应具有连续五分钟以上,并在距离六百公尺以上之地点能确认之程度。 第 4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手作险阻号志尚未能达到确认之程度时,应依特殊号志显示号志: 一、施行列车防护时。 二、因天气状态,进站号志所显示之险阻号志难于辨认时。 三、未设号志机之处所使列车停车时。 第 50 条 列车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鸣放规定之号讯: 一、开始运转时,适度汽笛一声。 二、警告危险时:短急汽笛数声。 三、通知接近时:长缓汽笛一声。 四、发生紧急事故时:短急汽笛数声,长缓汽笛一声。 第 51 条 调车号讯之显示方式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