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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须高阶低用或低二阶以下高用时,应依隶属系统报权责单位核准,其规定如左: 一占将级编阶职缺低二阶高用时,报国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编阶职缺低二阶高用时,依其隶属分报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 (司令) 部) 核准,少校编阶以下职缺军官、士官,由各级人事权责单位核准。 二在单位精简、裁撤、编阶降低情形下,须高阶低用时,将级军官,报国防部核准,校、尉级军官,依其隶属分报国防部或各总 (司令) 部核准,士官部分,由所隶编阶少将人事权责单位以上主官核准,并分向国防部或所隶总 (司令) 部报备。 第 3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权责单位”,规定如左: 一各总 (司令) 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宪兵司令部) 所属官科配置任职,由各总 (司令) 部、宪兵司令部核准。 二国防部及直属单位所属官科配置任职,由国防部核准。 第 4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所定军官士官专长任职规定如左: 一以主要专长任职为原则。 二当主要专长缺乏时,得以次要专长任职。 三未具主要专长或次要专长者得以进入资格实施在职训练任职。 教官及专业技术性职务,仍必须以主要专长任职,且其专长应达到完全资格之水准。 第 5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所称胜任拟任职务之必要学历规定如下: 一、将官及上校重要军职职务:应完成战略教育或国内大学、独立学院相关科系研究所毕业,领有硕士毕业证书者,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相关科系研究所毕业,领有硕士毕业证书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取得教育部发给之教授证书。 (二) 经本官科职类相当之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及格或特种考试二等考试及格,或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或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甲等考试及格。 (三) 担任军法专长职务者,经军法 (司法) 官考试及格,并符合军法官任用条件。 二、上校一般军职及中校主官 (管) 职务:应完成指参教育、视同指参教育之相关专业班队教育或国内大学、独立学院相关科系研究所毕业,领有硕士毕业证书者,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相关科系研究所毕业,领有硕士毕业证书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取得教育部发给之副教授以上证书。 (二) 经本官科职类相当之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格或特种考试三等考试以上及格或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或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乙等考试以上及格。 (三) 担任军法专长职务者,经军法 (司法) 官考试及格,并符合军法官任用条件。 三、中、少校职务:应完成军官正规班以上教育或视同军官正规班之专业、专长、军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担任军医专长职务者,取得相关之专业证书。 (二) 担任军法专长职务者,经军法 (司法) 官考试及格,并符合军法官任用条件。 四、尉官职务:应完成军官基础教育或同等军官基础教育。 五、士官职务: (一) 士官长职务:应完成士官长正规班以上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取得相关专长甲级技术士以上证照。 2.国内专科学校以上毕业,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 3.经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以上及格。 (二) 上士职务:应完成士官高级班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取得相关专长乙级技术士以上证照。 2.国内专科学校以上毕业,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 3.经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以上及格。 (三) 中士、下士职务:应完成士官基础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兵科学校专业、专长教育、预备士官教育或其他士官训练。 2.取得相关专长丙级技术士以上证照。 3.国内高级中学以上毕业,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高级中学以上毕业,领有毕业证书。 4.经公务人员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五等考试以上及格。 第 6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