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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得采认为机长飞航时间二百五十小时以上,其中夜间飞航五十小时以上。 二、越野飞航二百小时以上,其中任机长飞航时间一百小时以上。 三、仪器飞航三十小时以上,其中模拟机训练时间最多采计十小时。 前项飞航总时间以模拟机取代飞航训练者最多采计一百小时。 第 48 条 申请直升机民航运输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载重平衡。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直升机一般维护。 第 49 条 申请直升机民航运输驾驶员术科检定者,于检定前一年内应有一百小时以上同类别飞航时间,其中十五小时以上系申请同型别直升机飞航时间,或依民航局为该检定核准之训练计划完成训练,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直升机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三实施。 第 50 条 经检定合格之直升机民航运输驾驶员,具有直升机自用及商用驾驶员权利,并得担任经检定合格直升机型别之民用航空运输业机长及副驾驶员。 第 51 条 申请飞艇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有二十五小时以上之飞艇飞航时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小时之飞艇越野飞航训练。 二、三小时之夜间飞航训练:应有四十五公里之越野、五次起飞及五次落地至全停。 三、三小时以上之仪器飞航训练。 四、五小时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担任机长之飞艇飞航时间。 第 52 条 申请飞艇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飞艇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平衡。 八、飞艇一般维护。 第 53 条 申请飞艇自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应于检定前六十日内有三次以上之飞艇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飞艇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四实施。 第 54 条 经检定合格之飞艇自用驾驶员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飞艇及担任机长作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55 条 申请飞艇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有二百小时以上之飞航总时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五十小时以上飞艇飞航时间。 二、三十小时以上飞艇飞航之机长时间:应有十小时以上越野及十小时以上夜航时间。 三、四十小时以上仪器飞航时间:应有二十小时以上之实机飞行且十小时以上为飞艇之仪器飞航时间。 四、二十小时以上之飞航训练:应有日夜间各一小时以上之直线距离四十五公里以上目视越野飞航。 五、十小时由飞航教师带飞之机长训练时间:应有一次在三点以上落地,其中一段应有直线距离四十五公里并应有五小时之夜间目视十次起飞及落地。 第 56 条 申请飞艇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飞艇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与平衡。 八、飞艇一般维护。 第 57 条 申请飞艇商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应于检定前六十日内有三小时以上飞艇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飞艇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四实施。 第 58 条 经检定合格之飞艇商用驾驶员具有飞艇自用及商用驾驶员之权利,并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飞艇及担任机长作营业性或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59 条 申请自由气球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有十小时以上自由气球飞航训练时间,其中包含六次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充气自由气球实施训练者,应包含两次以上各两小时之飞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一次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担任机长之训练。 (二) 一次以上操控气球由起飞地点上升三千尺之飞航。 二、以热气球实施训练者,应包含两次以上各一小时之飞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一次以上单独之热气球飞航。 (二) 一次以上操控热气球由起飞地点上升至二千尺之飞航。 第 60 条 申请自由气球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自由气球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平衡。 八、自由气球一般维护。 第 61 条 申请自由气球自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应于检定前六十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充气自由气球:应有一次以上之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