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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航空人员检定给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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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热气球:应有两次以上各一小时之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申请自由气球自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自由气球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五实施。
  
  第 62 条
  
  经检定合格之自由气球自用驾驶员,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充气自由气球或热气球及担任机长作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63 条
  
  申请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有三十五小时以上之自由气球飞航时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十小时之自由气球飞航时间。
  
  二、十次以上之自由气球飞航。
  
  三、二次以上之自由气球机长飞航。
  
  四、十小时以上至少十次之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其中:
  
  (一) 如系充气自由气球,应有:
  
  1 二次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担任机长之自由气球飞航。
  
  2 一次以上操控充气自由气球由起飞地点上升五千尺之飞航。
  
  (二) 如系热气球,应有:
  
  1 二次以上单独之热气球飞航。
  
  2 一次以上操控热气球由起飞地点上升三千尺之飞航。
  
  第 64 条
  
  申请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自由气球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平衡。
  
  八、自由气球一般维护。
  
  第 65 条
  
  申请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应于检定前六十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充气自由气球:应有两次以上各两小时之充气自由气球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二、热气球:应有两次以上各一小时之热气球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申请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自由气球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五实施。
  
  第 66 条
  
  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检定合格者,具有自由气球自用及商用驾驶员之权利,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充气自由气球或热气球及担任机长作营业性或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67 条
  
  申请滑翔机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有至少十小时以上滑翔机飞航训练总时间,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十次以上之飞航训练。
  
  二、二小时以上之单独滑翔机飞航并执行十次以上之起飞及落地。
  
  申请滑翔机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如具备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飞航时间四十小时以上者,其滑翔机飞航训练时间得减为三小时,其中至少十次单独滑翔机飞航。
  
  第 68 条
  
  申请滑翔机自用驾驶员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滑翔机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平衡。
  
  八、滑翔机一般维护。
  
  第 69 条
  
  申请滑翔机自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于检定前六十日内应有三次以上之滑翔机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滑翔机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六实施。
  
  第 70 条
  
  经检定合格之滑翔机自用驾驶员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滑翔机及担任机长作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71 条
  
  申请滑翔机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有二十五小时以上之滑翔机飞航时间,其飞航时间应包含一百次以上担任滑翔机机长之飞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小时以上之滑翔机飞航训练或十次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二、二小时以上且不少于十次之单独滑翔机飞航。
  
  申请滑翔机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如具备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飞航时间二百小时以上者,应有二十次以上之滑翔机机长飞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小时以上之滑翔机飞航训练或十次以上由飞航教师带飞训练。
  
  二、五次以上之单独滑翔机飞航。
  
  第 72 条
  
  申请滑翔机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管制程序。
  
  三、滑翔机飞航原理。
  
  四、航空气象。
  
  五、基本航行学。
  
  六、陆空通讯。
  
  七、载重平衡。
  
  八、滑翔机一般维护。
  
  第 73 条
  
  申请滑翔机商用驾驶员术科检定者,于检定前六十日内应有三次以上之滑翔机飞航教师带飞训练,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滑翔机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如附件六实施。
  
  第 74 条
  
  经检定合格之滑翔机商用驾驶员,具有滑翔机自用及商用驾驶员之权利,并得驾驶经检定合格之滑翔机及担任机长作营业性或非营业性之飞航。
  
  第 75 条
  
  申请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具在经民航局核准或认可之训练机构完成下列学科项目之训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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