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具有效地面机械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并经完成飞航机械员训练合格者。 三、担任多发动机航空器驾驶员具五百小时以上之飞航经验,经完成飞航机械员训练合格者。 第 85 条 申请飞航机械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飞航原理。 三、载重平衡。 四、航空气象。 五、航空发动机。 六、航空仪表。 七、航空器一般维护。 八、航空器结构学。 第 86 条 申请飞航机械员术科检定者,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订定之飞航机械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八实施。 第 87 条 飞航机械员之检定证应注明航空器型别。 飞航机械员仅得担任经检定合格航空器型别之航空器机械操作、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 88 条 地面机械员之检定类别如下: 一、航空器发动机维护:指发动机、螺旋桨及其附属机件。 二、航空器通讯电子维护:指航空器仪器及仪表、通讯、导航及电子装备。 三、航空器机体维护:指前两款以外之航空器结构与系统。 第 89 条 申请地面机械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其年龄应满十八岁,并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民航局核准或认可之训练机构完成相关类别训练合格者,得申请相关类别检定。 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航空器机体、发动机、通讯电子或相关系统、组件之实际维修四年以上之工作经验者,得申请相关类别检定。 三、专科以上学校航空工程、机械、电机或电子相关科系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航空器机体、发动机、通讯电子或相关系统、组件之实际维修三年以上之工作经验者,得申请相关类别检定。 四、大学或学院以上学校航空工程、机械、电机或电子相关科系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航空器机体、发动机、通讯电子或相关系统、组件之实际维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经验者,得申请相关类别检定。 五、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持有飞航修护技术士证并具航空器机体、发动机、通讯电子或相关系统、组件之实际维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经验者,得申请相关类别检定。 前项实际维修工作指从事航空器或相关系统、组件与其检定类别相关之制造、维护、预防维护、保养及修理、改装或装置、检查等工作。 第 90 条 申请地面机械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其应检定下列学科项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 二、航空发动机。 三、航空器结构。 四、螺旋桨与喷射原理。 五、航空仪器。 六、航空器修配。 七、航空器一般维护。 八、无线电基本原理。 九、航空器通讯、导航装备。 十、航空器电气系统。 仅申请航空器发动机维护检定者,得免考验前项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学科。仅申请航空器通信电子维护检定者,得免考验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学科。仅申请航空器机体维护检定者,得免考验前项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款学科。 第 91 条 申请地面机械员术科检定者,其检定类别依民航局订定之地面机械员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九实施。检定方式采实际操作与口试并行。 第 92 条 经检定合格之地面机械员应依下列规定办理维护签证或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 一、具航空器发动机类别检定证者可执行航空器发动机维护、螺旋桨及其零组件维修、改装或装置等工作之维护签证或相关系统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 二、具航空器机体类别检定证者可执行航空器机体系统、结构维护及其零组件维修、改装或装置等工作之维护签证或相关系统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并可执行航空器通讯、电子、仪表、导航组件更换及使用飞机本身配有电脑自我测试功能测试等工作之维护签证,但不包含需额外使用特殊工具或装备测试、维修等工作之维护签证。 三、具航空器通讯电子类别检定证者可执行航空器通讯、电子、仪表、导航等相关系统维护及其零组件维修、改装或装置等工作之维护签证或相关系统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 自本条文修正发布六年内,具航空器机体类别检定证者,得办理前项第三款签证。 第 93 条 地面机械员应经维护签放作业程序、机型或零组件训练并熟悉相关系统现行维护手册与一切相关适航资料,始得执行检定类别维护签证或相关系统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 第 94 条 地面机械员应在过去二年内担任下列工作之一达六个月以上或经民航局认可其具有检定类别能力,始得执行检定类别维护签证或相关系统零组件恢复可用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