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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教学方法。 二、教学原理。 三、学生评鉴及考核。 四、教学课程研发。 五、教学科目规划。 六、教学技巧。 第 76 条 申请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完成该类航空器型别飞航教师之训练,或依民航局为该检定核准之训练计划完成训练,并经民航局术科检定合格,其检定项目依民航局制订之飞航教师术科检定报告表如附件七实施。 第 77 条 申请固定翼航空器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持有固定翼民航运输驾驶员或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 申请直升机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持有直升机民航运输驾驶员或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 申请飞艇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持有飞艇商用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 申请自由气球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持有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检定证。 申请滑翔机飞航教师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应持有滑翔机商用驾驶员检定证。 第 78 条 具有飞航教师资格者,始得执行飞航教师工作,并在学习驾驶员之飞航纪录簿上签证。 飞航教师不得于未持有该类航空器型别飞航教师检定证之航空器上担任教师。 第 79 条 申请固定翼航空器仪器飞航检定者,除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外,应持有第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 一、得采认为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机长越野飞航总时间五十小时以上,其中十小时以上应符合申请航空器类别之飞航时间。 二、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仪器飞航时间四十小时以上:其中包括由合格飞航教师带飞十小时以上仪器飞航训练及持有纪录证明之模拟机仪器飞航时间,其中经民航局核准或认可之驾驶员训练机构完成训练,或完成民航局核准训练计划之训练课程者,其模拟机仪器飞航时间最多采计二十小时。 三、应完成一次以上符合仪器飞航规则之仪器越野飞航训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担任机长沿航路或由航管导引飞航距离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之越野飞航。 (二) 在沿途每处机场完成一次以上仪器进场程序。 (三) 使用导航装备完成三次不同种类之仪器进场程序。 第 80 条 申请直升机仪器飞航检定者,除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外,应持有第十二条第四款或第五款驾驶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 一、得采认为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机长越野飞航总时间五十小时以上,其中十小时以上应符合申请航空器类别之飞航时间。 二、固定翼航空器或直升机仪器飞航时间四十小时以上:其中包括由合格飞航教师带飞十小时以上仪器飞航训练及持有纪录证明之模拟机仪器飞航时间,其中经民航局核准或认可之驾驶员训练机构完成训练,或完成民航局核准训练计划之训练课程者,其模拟机仪器飞航时间最多采计三十小时。 三、应完成一次以上符合仪器飞航规则之仪器越野飞航训练,其中包括: (一) 担任机长沿航路或由航管导引飞航距离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之越野飞航。 (二) 在沿途每处机场完成一次以上仪器进场程序。 (三) 使用导航装备完成三次不同种类之仪器进场程序。 第 81 条 申请仪器飞航检定者,应检定仪器飞航学科,其内容如下: 一、仪器飞航规则、飞航指南、飞航公告。 二、仪器飞航管制程序、陆空通话程序。 三、航空器仪器飞航空地装备运用、限制及失效处置。 四、仪器飞航原理及程序。 五、仪器飞航航空图表、气象资格。 第 82 条 申请仪器飞航检定之术科检定者,于检定前六十日内应有三小时以上之仪器飞航训练时间,或依民航局为该检定核准之训练计划完成训练,其检定项目分别依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五条之驾驶员术科检定报告表之规定实施。 第 83 条 航空器驾驶员经仪器飞航检定合格者,始得执行仪器飞航;其年度训练及考验应含仪器飞航,考验不合格者,暂停其仪器飞航资格及检定证加注限制目视飞航,须再经重检合格,始得恢复仪器飞航之资料。 航空器驾驶员仪器飞航检定、检定加签或届期重签,使用多发动机航空器应纳入发动机或模拟发动机失效时之仪器飞航操控能力检定或考验。 第 84 条 申请飞航机械员执业证书及检定证者,其年龄应满二十一岁,且未逾六十五岁,并具下列资格之一及提出有关文件: 一、专科以上学校航空工程、机械、电机或电子科系毕业,经完成飞航机械员训练 (包括地面学科、模拟机操作、随机见习及实际空中操作)合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