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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 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
  
  
┌──────────────────────┬───────────┐
  
  │类别│ 适用税率% │
  
  ├───────────┬──────────┼─────┬─────┤
  
  │ 类别 │税目│生产者│收购者│
  
  ├───────────┼──────────┼─────┼─────┤
  
  │烟叶收入│晾晒烟││20│
  
  │├──────────┼─────┼─────┤
  
  ││烤烟││20│
  
  ├───────────┼──────────┼─────┼─────┤
  
  ││水果│ 8││
  
  │├──────────┼─────┼─────┤
  
  ││干果│ 8││
  
  │├──────────┼─────┼─────┤
  
  │园艺收入│三莓│ 8││
  
  │├──────────┼─────┼─────┤
  
  ││蚕茧│ 8││
  
  │├──────────┼─────┼─────┤
  
  ││花卉│ 8││
  
  │├──────────┼─────┼─────┤
  
  ││经济林苗木│ 8││
  
  ├───────────┼──────────┼─────┼─────┤
  
  ││植物药材│ 6││
  
  │药材收入├──────────┼─────┼─────┤
  
  ││动物药材│ 6││
  
  ├───────────┼──────────┼─────┼─────┤
  
  ││水产养殖│ 8││
  
  │├──────────┼─────┼─────┤
  
  │水产收入│捕捞品│ 8││
  
  │├──────────┼─────┼─────┤
  
  ││鱼籽│ 8││
  
  │├──────────┼─────┼─────┤
  
  ││芦苇│ 8││
  
  ├───────────┼──────────┼─────┼─────┤
  
  ││原木│ 8││
  
  │├──────────┼─────┼─────┤
  
  ││天然树脂│ 8││
  
  │林木收入├──────────┼─────┼─────┤
  
  ││木本油料│ 8││
  
  │├──────────┼─────┼─────┤
  
  ││经营性苗木│ 8││
  
  │├──────────┼─────┼─────┤
  
  ││其他林木产品│ 5││
  
  ├───────────┼──────────┼─────┼─────┤
  
  ││牛羊皮││ 5│
  
  │├──────────┼─────┼─────┤
  
  ││羊毛、兔毛││10│
  
  │牲畜皮毛绒收入├──────────┼─────┼─────┤
  
  ││羊绒││10│
  
  │├──────────┼─────┼─────┤
  
  ││养殖动物皮││ 5│
  
  │├──────────┼─────┼─────┤
  
  ││家禽羽绒││ 5│
  
  ├───────────┼──────────┼─────┼─────┤
  
  ││银耳、黑木耳│ 8││
  
  │├──────────┼─────┼─────┤
  
  │食用菌收入│香菇、蘑菇、平菇│ 8││
  
  │├──────────┼─────┼─────┤
  
  ││菌种│ 8││
  
  ├───────────┼──────────┼─────┼─────┤
  
  ││蜂蜜│ 5││
  
  │├──────────┼─────┼─────┤
  
  │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大小叶樟│ 5││
  
  │├──────────┼─────┼─────┤
  
  ││野菜││ 5│
  
  │├──────────┼─────┼─────┤
  
  ││野果││ 5│
  
  └───────────┴──────────┴─────┴─────┘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程序和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税源管理
  
  (一)征收机关应当对从事农业、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地目类别、常年产量、特产品品种及收入;征收机关要求登记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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