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明显加重,征收难度加大,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更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机构和高素质的农业税征收管理队伍,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业税征管任务完成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快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步伐。已经建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的要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农业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功能,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手段,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和广大农业税征管人员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征税。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纪律教育与人员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运用计算机技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促进征管方式的转变。
  
  (三)广大农业税收工作者要秉公执法,文明办税:不得打、骂、威胁恫吓纳税人,不得勒、卡、刁难纳税人,不得接受纳税人的吃请、礼金和礼品;对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要耐心热情地予以解答,不得拒绝农民来访、扯皮推诿;农业税收工作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即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额、公开减免税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违反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