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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农业税征收的计税价格,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确定,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为0.84元/公斤。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以后年度市场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保持不变。今后,调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农业税应征税额的5%。安排代征手续费。征收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纳税人少报计税土地、农业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财政部门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财政部门征税、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征税、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的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2002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投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1994]第14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非计征农业税土地上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品和收购烟叶、牲畜皮、毛、绒、家禽羽绒、野菜、野果产品的单位、个人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蚕茧、花卉及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四)水产品收入,包括水产养殖(包括林蛙、牛蛙等)、捕捞品、鱼籽、芦苇等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经营性苗木及其它林产品(包括小径木、薪材、杂木杆、条通等)收入;
  
  (六)牲畜皮、毛、绒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和其他养殖动物皮、家禽羽绒等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平菇、蘑菇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
  
  (八)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蜂蜜、大小叶樟、野菜、野果等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适用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开征或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税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生产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收购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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