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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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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互配合,圆满完成督查任务。省委、省政府已对全省分8片派出了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巡视组,同时,各市、县、乡也选派了一些工作人员组成了指导督查组,全省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督查网络。为更好地发挥督查作用,各督查(巡视)组要加强联系,督查组内部的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服从领导,共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人员要努力扩大督查面,保证省指导督查巡视组对县(市、区)督查面达到100%;地市指导督查组对乡(镇)督查面达到100%;县(市、区)、乡(镇)指导督查组对乡(镇)、村的督查面达到100%,使督查工作不留死角。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各阶段的信息反馈工作。各指导督查(巡视)组在工作中,要注意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做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阶段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和实情。将各个时期的有关情况定期上报,对各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同时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坚持经常性的信息反馈制度。督查工作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进程开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凡因督查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工作推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督查人员督查不力的责任。
  
  (四)发扬优良传统,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纪律。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第一线,采取与农民直接交流、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耐心帮助群众和基层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工作片面性和简单化,防止走过场。同时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外出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尽量不增加当地负担,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类、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 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纳税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登记。
  
  第七条 纳税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住址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预留地或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以667平方米为1亩)、地目和常产。
  
  (三)财政部门规定登记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是农村经营承包户的,纳税登记由财政部门在纳税人所在地办理,其他纳税人到财政部门办理。
  
  第九条 纳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财政部门应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十条 农业收入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油料、烟叶、糖料、麻类、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经济、园艺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前款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价格比折算成我省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玉米),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十一条 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的特重灾乡镇、村可以以1997年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为评定计税常产的依据),并参考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别按旱田、水田、菜田等地目的正常年景的产量差别评定,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得到农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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