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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客船舱区划分规则

[接上页]

  该项布置应使该门于总开关使其关闭后,复经局部开关开启时能自动关闭,并应使任何一门户能由防止该门上层开关开启之局部系统保持关闭。联接于动力装置之局部开关把手应装置于舱壁之两面,并应使穿越门户之人能于开启之位置握及两边之把手而不致无意中触发关闭器。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应装设手力操纵机件,该机件应能于门本身之两面及在舱壁甲板以上可接近之处所,以旋转三六○度曲轴运动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证并经认可之运动方式予以操纵之。并应装设音响信号,俾在关门时警示门已开始关闭且将继续移动,直至该门完全关闭为止。门之关闭应具有充分之时间以策安全。第三类水密门应至少具有独立动力来源两个,每个均能同时操纵启闭所有在其控制下之门户。该二动力来源应能于乔艛上之中央控制站予以控制;该中央控制站并应装设有各项必须之指示器,俾藉以检视该二动力来源各别担负之预定任务能否令人满意。如系液力操纵者,每一动力来源应包含一泵,该泵应能于不超过六○秒钟之时间内关闭所有之门户。此外,尚须具备供应全部装置之若干液力储蓄器;该器应具有足够之容量使能操纵全部门户至少三次,即关闭--开启--关闭。其所用之液体应能在客船于其航程中可能遭遇之任何气温下均不冻结。
  
  第 53 条
  
  前条规定之任何类型水密门,不论其是否为动力操纵者,其操纵装置应当客船向任一舷倾侧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关闭该门。此外,并应装置有能从不能见及各该门之操纵站显示其系敞开或关闭之指示器。如任何类型水密门不能由一中央控制站所关闭,即应使用机械、电力、电话或位何其他适当之直接联络装置,俾值班之甲级船员能迅速与事先奉命关闭该门之人员取得连系。
  
  第 54 条
  
  各类水密门之装设规定如左:
  
  一客舱、船员舱及工作舱之第一类铰炼式水密门仅许设于一甲板上,该甲板下边于舷侧之最低点至少应较最深舱区划分载重线高二.一三公尺以上。
  
  二水密门其门槛较最深载重线为高,其高出距离未满二.一三公尺者,应为第二类或第三类滑拉式门。但如系装设于从事短程国际航线,其规定之舱区划分因数为○.五○或以下之客船中者,所有之该项门户应为第三类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
  
  三通达冷藏货物之围壁通路与贯通一个以上主要水密舱区划分舱壁之通风管或压力通风管,其开口处之各门应为第三类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
  
  四水密门槛低于最深舱区划分载重线,其在海上有时可能开启者,应为适用左列规定之滑拉式门:
  
  (一) 除轴道开口处之门户外,如该等门户之数量超过五扇时,所有之该等门户以及设于轴道或通风管,或压力通风管开口处之门户,均应为第三类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并均应能于乔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时予以关闭。
  
  (二) 除轴道开口处之门户外,该等门户之数量未超过五扇时:
  
  1 如客船于舱壁甲板以下无客舱,所有之该等门户得为第二类手力操纵之滑拉式门。
  
  2 如客船于舱壁甲板以下有客舱,所有之该等门户应为第三类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并均应能于乔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时予以关闭
  
  。
  
  (三) 任何客船如仅有两扇此项水密门,并均系通入机舱空间以内者,经航政主管机关之认可该二门得为第二类手力操纵之滑拉式门。
  
  五装置于永久与备用燃料舱中间舱壁上之水密门,为防止煤块阻碍该水密燃料舱门之关闭应以网栅或其他方法作妥善之布置,并应经常可以通行。但在海上如为处理燃煤有时必须开启之滑拉式水密门系装设于舱壁甲板下之甲板间煤舱之间者,应为第三类动力操纵之滑拉式门,不仅不应经常可以通行,其启闭并应记入规定之航海记事簿内。
  
  六分隔一货舱空间与另一邻接之货舱空间之水密横置舱壁,或一货舱空间与一永久或备用燃料舱之水密横置舱壁上不得设门人孔、或出入口。但分隔最上层甲板间货舱之水密舱壁上,如经航政主管机关确认其重要,得装设其结构、数量及布置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之水密门。本项门户得为铰炼式、滚动式或滑拉式门,但不应为遥控者。其装置在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应尽可能远离船壳板,在任何情况下,其外缘与船板之距离不应小于客船宽度五分之一,该距离系在最深舱区划分载重线水平面上,与客船中心线成直角量得。
  
  七在主副推进机机舱,包括为推进用之锅炉及所有之永久燃料舱之空间以内,除各燃料舱门及轴道门外,每一主要横置舱壁得装置不多于一扇之门户。如艉轴数不只一根时,轴道间应有内部相连接之通道,艉轴数为二时,机舱空间与轴道空间之间应仅有一扇门户,艉轴数超过二时,应仅有二扇。本项门户应为第二类或第三类滑拉式门,其位置应使门槛尽可能提高。自甲板上以手操纵本项门户之机件,如能适于必要机件之妥善布置时,应置于机舱空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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