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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舱壁甲板或其上一层之甲板所应具有之风雨密性,指在通常海洋情况下不致为下倾之水所渗透。 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开口,应具备有足够高度与强度之缘围,并应具有将其迅速风雨密切关闭之有效装置。 四在各种气候状况下,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应装设有必需之排水口,栏杆或排水孔。 第 70 条 边际线以上外壳板开口,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舷门、货物与燃煤装卸口及关闭边际线以上外壳板开口之其他装置,应为有效之设计与构造,并应视其所装设之空间及其于最深舱区划分载重线之部位,各具足够之强度。 二舱壁甲板以上第一层甲板以下空间内之所有舷窗,应装配有效之内盖,其装配之方式应能轻易有效关闭各该舷窗使紧密。 第 71 条 客船应具备有效之必水抽排设备,该设备应于船舶遭难后之各种实际可能情况下,不论是否正浮或倾侧,均能自既非永久油舱亦非永久水舱之任何水密舱区抽水或排水。为此目的,除艏艉两端各狭窄舱区内,仅须一个吸水口即属足够外,应在两翼装设多个吸水口。在形状特殊之舱区内,并得规定装设额外之吸水口。为使舱区内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吸水管之布置并应作妥善之安排。特殊舱区之抽水设备,如经航政主管机关确认为不必要,并依第四章之规定计算客船受损状态下之稳度显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损时,得准免装设。绝热舱应具备有效之排水设施。 第 72 条 客船抽水泵之数量与配置,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客船至少应备有连通主必水管之动力泵三台,其中一台得由推进机带动,航务标准数在三○以上时,应增加独立动力泵一台。 二卫生水泵、压载水泵及常用泵如装有必要之配件与必泵系统连接者,得作为独力动立泵。 三各动力必泵应尽可能分隔装置于不同之水密舱区,其布置或部位务使同一损害不致使各该舱均立即浸水。如引擎与锅炉系位于两个以上之水密舱区内,各必水泵应尽可能分布于各该舱区。 四客船长度在九一五公尺以上或航务标准数在三○以上者,其布置应使客船于各种普通情况下可能于海上浸水时,至少有一台动力泵可资使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认为合于此一规定: (一) 规定之各泵中有一台为可靠之可浸型应急泵,其动力来源之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者;或 (二) 各泵与其动力来源于船舶全长之分布,应使船舶在必须抵抗之任何浸水情形下,在未受损之舱区中至少有一台泵可资使用。 五除仅供艏舱用所增设之泵外,依规定之每一必泵其布置应能自前条规定需要排水之任何空间抽水。 第 73 条 每一动力必泵之能量,应能使水流经规定主必水管之速度不低于每分钟一二二公尺。 第 74 条 客船各空间之吸水口除依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外,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位于机舱内之独立动力必泵应具有通向各该空间之直接吸水口,但在任一空间内该项吸水口不得超过二个。如装设有两个以上之该项吸水口者,应左右舷至少各装设一个。直接吸水口应予适当之布置,其直径并不得小于主必水管吸水口之直径。 二位于机舱外其他空间之独立动力必泵,除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外,应有单独之直接吸水口,并应予适当之布置。 三在燃煤之船舶中,其锅炉间除本节规定之其他吸水口外,应增设一条具有适当直径与足够长度能连接于任一独立动力泵吸水边之吸水软管。 四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规定之直接必水吸水口或吸水口外,机舱空间内应有一个装有止回阀之直接吸水口,自主循环泵导向机舱空间之泄水面。该项直接吸水管之直径,在蒸汽船上者至少应为泵进水口直径三分之二;在内燃机船上者至少应与泵进水口直径相等。如主循环泵经航政主管机关认为不适于此项目的,应装设直接应急必水吸入口一个,由可资使用之最大独立动力带动之泵导向机舱空间之泄水面。该吸水口应与所使用之泵之主进水口具有相等之直径。依此所连接之泵,其能量应超过任一规定○泵之能量达航政主管机关认可之程度。 五海水进水口及直接吸水口之阀,其阀杆应伸至机舱平台以上。 六如燃料为煤或可能为煤,引擎与锅炉之间复无水密舱壁者,应自依第四款规定使用之任一循环泵装设通达船外之直接排泄口一个,或以连接于循环泵排泄口之一旁通管代之。 第 75 条 抽排水所需之泵管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货舱或机舱空间排水所需之泵管,应与载运水或油空间内之输入管或输出管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