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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认真解决影响民族地区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对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严肃从快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工作主动权。定期排查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为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进城务工、就医、旅游等的少数民族群众尽量给予帮助。不断壮大民族干部队伍。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通过立法和制定措施来保证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使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干部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在注重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应通过加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养两种方式来改善其队伍结构和提高其队伍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通过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加大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 五、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目标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文明委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也要相应地调整充实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定期对本县(区)、本部门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和通报。继续加强各级文明委和文明办的建设,充实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的党政负责人要对本县(区)、本部门的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总责,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要把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持之以恒,不留死角。二是健全考核机制。要把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认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对在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单位、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三是建立健全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制。细化、分解和明晰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不重视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落实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不按时按质完成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典型示范,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发掘、培育、宣传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各类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以先进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全市的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新兴媒体、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多种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策划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宣传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指标体系要求,宣传群众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好意见和好建议,宣传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引导和教育广大市民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文明行为意识、环境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督查,强化管理 要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督查部门专门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分工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督查管理运行机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题视察。组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督察员队伍开展明察暗访。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加大投入,联动创建 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把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尤其要加大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较薄弱环节的经费支持力度。完善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机制,构建多元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南宁的首府优势,整合利用区直机关、驻邕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的各种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共育共建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区市联动、行业联动、军民联动,联建共建,形成强大合力,推进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