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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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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外事、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省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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