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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连阴雨(雪)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连阴雨(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连阴雨(雪)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连阴雨(雪)影响。 水利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连阴雨(雪)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大雾、霾、扬沙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和扬沙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霾和扬沙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