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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立案前通知 2009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驻华使馆,并委托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地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递交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9年1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驻华使馆,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并委托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地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递交有关立案事宜通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9年1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没有公司登记应诉此次期终复审的倾销调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和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长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立案后,没有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本次倾销调查,因此,调查机关没有发放调查问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受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12月17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地区)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披露发表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20号)。在规定时间内,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和台湾长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2月16日,调查机关成立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成立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51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3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1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2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3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和台湾长春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