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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3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企业陈述会的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88 号)。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召开了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5)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144号)。2009年6月至7月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的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在物理特征、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制造工艺和生产过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苯酚属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销售渠道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没有区别。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结晶点、水中溶解度、蒸发残渣、水分、色度(号)等主要指标和规格基本相同。 (2)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采用异丙苯法生产工艺,将苯和丙烯经烃化反应生成异丙苯,然后以异丙苯和空气为原料经氧化反应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过氧化氢异丙苯用硫酸作催化剂分解生成苯酚与丙酮。目前采用异丙苯法生产工艺生产的苯酚产能占全球苯酚总产能的比重在90%以上。 (3)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4)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销售市场区域主要分布在华东和华南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