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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中国大陆苯酚生产企业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在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和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苯酚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6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均来自以上3家申请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