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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按照承保地区所在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规定产量,并按参保年度实际单位产量与规定产量的比值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赔付按照条款规定的起赔点进行赔付,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三)缮制理赔计算书
  
  理算完毕,理赔人员应立即缮制理赔计算书。
  
  (四)赔款发放
  
  赔案制作完毕后,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根据赔款资金需求和各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到帐情况,积极进行赔款发放工作。原则上,只有当所有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帐后,承办保险公司方可根据具体赔付方案,将赔款发放清单在赔款发放地先行公示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各参保受损农户发放赔款,受损农户凭保险凭证领取赔款。
  
  (五)赔案管理
  
  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赔案单证主要包括: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单或批单抄件;现场查勘报告;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受损标的);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情证明、气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损失确认书;赔款计算书等。
  
  理赔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以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牧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国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其中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年内只在部分旗县试行。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奶牛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5000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按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奶牛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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