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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 当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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