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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确定受损面积。通过目测、实地丈量或gps定位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进行测量,确定受灾面积。 (6)现场受灾作物的影像资料。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发生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还要进行摄像。 (7)调查种植面积与播种面积、是否重复投保。主要是投保农户是否有不足额投保情况或将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8)估计损失金额。由于估损工作直接关系到灾害事故的性质,因此,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参与查勘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记载并签字确认。 (9)填写现场查勘报告并确认查勘结果。对现场查勘中所确定的内容,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对出险标的基本情况、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情况及初步估损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同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村干部等现场签字确认,妥善保存。 (10)提出施救建议。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等对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七、定损 (一)全部损失 经现场查勘认定为绝收的,当即定损,同时填写《损失确认清单》,并由承办公司定损人员、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定损专家、农经人员和嘎查村负责人、被保险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二)部分损失 因植物体在部分损失后一般有自我恢复能力,因此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但灾后查勘一定要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农作物部分损失的定损一般应在收获前测产计算,但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部分损失时采取以下定损方法: 1.协议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小、灾害损失程度容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小的案件,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损失。 2.专家组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大、灾害损失程度不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共同组成专家组确定损失。 3.气象指数定损。对全局性灾害和较重的局部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地块,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指数等有关资料,最终确定损失。 4.测产修正定损。无论是局部性还是全局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灾后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要在作物成熟收获前通过测产,并结合原有的查勘定损情况,对实际损失进行修正。测产时,抽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抽样本具有代表性。 5.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定损。对于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现有的条件不能确定损失时,采取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的定损方式。 (三)其它注意事项 1.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各界均可对损失鉴定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在同一地区出现受灾严重索赔与粮食增产丰收的现象发生。 2.资料保存。经定损人员、查勘专家、农经人员和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定损清单,必须保存完整。 3.争议处理。出现参保农户或地方政府与承办保险公司发生理赔争议的情形时,首先,应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仲裁;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向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终裁,对终载结果争议双方应无条件执行。 八、赔案处理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不超赔时,承办公司可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定损清单》及相关气象资料等,按出单单位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超赔时,启动大灾风险金,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 (一)赔案理算依据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同参保作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损失赔偿比例表”和绝对免赔率规定计算赔偿。 2.被保险人投保面积低于种植面积的,保险人按照投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赔款计算公式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成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2.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补贴资金完全到帐后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