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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0年各家保险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不变。
  
  从2010年起,对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本着责任明确、促进发展、业绩优先、种养尽可能结合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区域划分,明确落实到一家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以增强各农业保险机构推进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责任意识。在划分奶牛、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处理好新老保单和新老公司业务的相互衔接问题,维护好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具体划分结果见附件3)。
  
  (七)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各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保险公司可理赔国家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今年只在部分旗县试点)。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为农牧民办的实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盟市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5月1日到6月31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是农业保险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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