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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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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指保险费未到保险公司帐户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权属变更、耕种品种变更、耕种面积变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更改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当地标准化种植操作技术规程,积极做好田间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灾、抗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农作物生长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合理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应及时提供全部索赔材料。
  
  
九、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提交如下书面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书或气象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一)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见附表二)。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三)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标准产量。
  
  保险赔付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程度在20%以下(含20%)的和旱灾、冰(霜)冻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程度在20%以上或30%以上至100%的,损失按以下公式进行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10%)
  
  第二十一条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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