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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查勘、定损、理赔流程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理赔制度与操作流程,查勘、定损、理赔要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种植业保险的特点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构建完整有效的查勘、定损、理赔组织框架体系,针对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确认损失程度复杂等特点,组成由各方参与的种植业保险专家组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查勘、理赔、定损工作的疑难问题,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化解查勘、定损、理赔纠纷,更好地服务农户。
  
  五、出险报案
  
  (一)各地参保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过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专线服务电话进行集中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业务的驻村协保员、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二)各承办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对重大或疑难灾害事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向本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通报灾害信息及工作预案。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积极指派农业、气象等专业人员参与理赔工作,及时出具相关灾害证明。同时提供完整的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详细填写到村或户,且有明确的坐落地点(包括小地名)、受损标的名称、受损农户的花名及数量、损失程度等。
  
  六、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关键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范围的种植业损失,一般采用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抽样时应尽量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分布均匀,确定损失面积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受灾面积的30%,同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对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或阻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理赔资格。对大面积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的,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保资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查勘准备
  
  1.承保资料准备:如保单抄件、投保明细表、批单抄件、相关气象资料、保费缴纳情况等。
  
  2.查勘设备准备:如准备好相应的照像、摄像设备和gps定位仪、卷尺等。
  
  3.查勘方案准备:根据灾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查勘方案,对于疑难重大的灾害事故,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必须积极参与,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好受灾农户的思想工作。
  
  4.对大面积自然灾害,按照嘎查村组自报-苏木乡镇核实-旗县级核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核定的原则进行。
  
  (二)现场查勘
  
  1.绝收损失。对于绝收地块要尽快开展现场查勘,尤其对于苗期因灾造成绝收的,要立即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准确掌握实际灾害发生情况,以利于抢早补种。
  
  2.部分损失。对于部分损失的地块,待灾害稳定后5-7天开始查勘。
  
  3.查勘规定。指在查勘时必须明确记录以下内容:
  
  (1)查勘时间。一般情况下,出险后,承保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到出险地块记录灾情,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保存好第一现场资料。灾害发生一次,要记录一次。
  
  (2)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依据《投保明细表》记录信息,并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3)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是现场确定当前灾害发生种类,同时确定在该灾害发生前后或同时有无其他灾害发生;二是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内损失与非保险责任损失,如保险责任内灾害与病虫害、药害,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及生产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
  
  (4)确定生长期。根据灾害发生时间及农作物长势确定受灾作物的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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