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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时发生查勘定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家指导组仲裁;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家组负责查勘定损争议的最终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一、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三)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六)冰(霜)冻: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七)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八)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地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十一)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二)政府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附表一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附表二 玉米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小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葵花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油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 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为推动我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种植业保险灾害损失,提高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灾后补偿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的保险理赔方针,切实提高参保农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组织领导 做好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完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面积灾害时,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财政、气象、统计等部门和嘎查村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受灾农户的稳定和安抚工作,杜绝群体事件、上访问题的发生,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迅速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查勘、定损、理赔工具,按照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