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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1)市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灾后救灾复产工作的报道。
  
  6.2 善后处置
  
  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洪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金。如动用部队、市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市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
  
  4)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于事后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6.4 保险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6.5 调查和总结
  
  1)每年各级三防部门应对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3)对在防洪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1.2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抗洪预案。
  
  7.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洪预案。
  
  7.1.4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5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7.1.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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