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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相关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县(市、区)应坚决贯彻执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3 汕尾市三防指挥系统 市三防指挥系统是我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的主要支持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保障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的高效、快捷(汕尾市三防指挥系统正在筹建中)。 3.3.4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我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确定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情况、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iv级(一般)。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预警级别。 (1)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大、中型水库及县城上游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c、螺河、黄江河等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2)i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县城以上城市主要江河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c、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3)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保护中心城镇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c、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iv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局部大暴雨造成山塘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c、500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3.4.2 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预警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确定级别、经市三防指挥部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或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4.1 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1.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运用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节,如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各级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明确蓄滞洪区域,并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宣布进人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和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