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5.1.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应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 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三防指挥部抗洪抢险单位、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应制定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县(市、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设备。 3)三防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各种类防汛物料堆放布置合理;飞机、冲锋舟等搜救设备由部队、民航及相关部门提供。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应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伍建设,拟组建抢险应急分队,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武警、公安、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市、县(市、区)应急队伍抗洪抢险时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基本程序:抢险救灾需要驻军部队参加时,由县(市、区)以上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向汕尾军分区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或派出兵力。紧急情况下,部队应边行动边报告。 5.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按照防洪预案要求,确保交通道路畅通。交通部门对救灾运输车辆应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的车辆应给予优先通行,当地交通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渡口的安全。航道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局负责水上救助协调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动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部队开进途中的交通保障。 5.2.4 医疗防疫保障 由各级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防洪患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5.2.6 物资保障 1)由各级经贸局负责属地防汛物资调配。 2)各级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建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仓库,并按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3)各工程管理单位按省定标准储备防汛物资。 4)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县(市、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粮食部门负责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和调配。 5.2.7 供电保障 各级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额度的防汛抢险应急资金。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 3)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