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

  

  (一)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

  

  1.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制订办园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管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物价局)

  

  3.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多元主体举办一批、盘活资产新设一批、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务员局)

  

  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地税局)

  

  5.通过扩大培养规模、转岗培训等方法,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教育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

  

  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深化教育内容和方法改革,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防止“小学化”倾向。(教育厅)

  

  7.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教育厅、卫生厅、省妇联、计生委)

  

  8.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举办幼儿园。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健全以乡镇中心园为核心、辐射至各村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9.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双高普九”进程,确保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0.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妇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关工委)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教育厅、财政厅)

  

  12.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快乐成长。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总结推广特色教学经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强化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育厅)

  

  (三)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3.坚持普职协调发展,合理确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比例,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14.完善学习困难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提高高中阶段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率。(教育厅、财政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