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填写齐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违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填写正确,拟处罚依据填写准确,拟处罚额度使用大写,拟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标准,正确选择出被通知的行政相对人是单位或个人,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助方式得当,将现场陈述、申辩的括号内打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诉对方可以申请听证,并将听证机关名称准确填写,行政相对人意见、签字、收件人签字、告知人签字齐全,本单位信息齐全、正确,有盖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

  第四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页码、时间、地点填写准确齐全,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填写清楚,“听证记录”是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的全过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听证正式开始前必须进行的形式上的程序: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第二部分包括听证实质内容: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质证和申辩;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两部分均要记录详实,除主持人记录人员外所有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均在笔录末尾签名或押印,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

  第五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正确选择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填写正确,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案件,文书的制做日期应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的日期之后,或者应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3日之后,发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处罚依据准确适当,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大写,相对人自动缴纳罚款日期必须是本文书送达后第2日起开始计算的15日内,银行、帐号、地址无误,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方式得当,加盖公章,重大案件应向省局及时备案,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文号、制发日期填写准确齐全,送达文书、文书字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填写齐全,正确选择出受送达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签署日期填写齐全,送达人签字、签署日期填写齐全,文书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文号填写准确齐全,正确选择出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正确选择出被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准确填写,被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填写准确齐全,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由,用语规范、简练,叙述清晰,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填写准确齐全,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即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字样填写准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与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给予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相一致,提交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签发人、签发时间、发送时间、发送方式、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第五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文号、主送单位填写准确,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本文书中有两处需要有附件,附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一处是有关的文书,文书必须符合制作规范,第二处是提出的监察意见,既要有高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不宜使用命令句式,处理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制作文书时间、提出的监察意见份数、页数填写准确齐全,签发人、签发时间、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报送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加盖公章,文书无修改补充、无错别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