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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送达收执》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录凭证,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使用,对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通知性文书也可以参照使用本文书。 (三)使用说明 1.写明送达回执的编号。 2.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 3.写明送达文书的编号。 4.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5.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6.受送达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 7.送达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8.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9.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0.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送达收执。 第四节 公函性文书 第二十六条 分局及其专员办、各室要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超出管辖权限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发现的煤矿重点、难点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工作需要使用公函性文书,此类文书均是必用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就具体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移送时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行为超出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移送书的编号。 2.写明被移送单位全称。 3.写明当事人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己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明确执法主体(将“局”字样划去)。 4.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明确处理结果应该函告的单位(将“局”字样划去)。 6.移送案件原则上由分局负责人签发。 7.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8.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注明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对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编号。 2.写明申请单位(分局)的全称。 3.写明申请单位(分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4.写明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 5.写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6.写明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7.写明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8.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强制执行的项目。 9.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分局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11.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法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90日内提出,即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12.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13.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在结案报告中要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重要建议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