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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编号。

  2.下达文书的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写明全称。

  3.提出的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要使用附件。

  4.写明地方人民政府对文书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5.报送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签名。

  6.本文书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煤矿安全日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建议要有高度,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7.注意文书语言表述准确,语气要合适,不能使用命令语句。

  8.加盖分局行政公章。

  第三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在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的一种重要执法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察职权时,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与有关主管部门或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提出监察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将在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用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移送是根据案情初步审查情况,发现该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

  2.写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编号。

  3.写明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被移送的司法机关一般为同级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4.写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5.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6.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7.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8.附件中要有移送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9.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并盖分局行政公章。

  10.文书中有两个“发送时间”,第一个“发送时间”是指签发人签发时要求的发送时间;第二个“发送时间”是指实际的送达时间。

第五节 档案性文书


  第三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应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文书档案的管理。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一案一卷,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的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其它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卷,但应建立案件目录。

  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复议、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文书纳入。文书应定期归档,及时整理,将文书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时的文字综合报告,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并用文字总结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提交结案报告的范围

  (1)执法监察中已确立的案件;

  (2)群众举报的案件;

  (3)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

  (4)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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