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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检查情况”栏目起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监察的单位、监察人员、亮证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7.文书应使用记录事实性语言,多用数据性语言,少用概括性语言,整个文书中不得出现约束性或指令性语言。

  8.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检查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10.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适用于记录被调查人陈述,是一般程序案件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3.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1.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映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组织听证会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当庭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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