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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检查情况”栏目起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监察的单位、监察人员、亮证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7.文书应使用记录事实性语言,多用数据性语言,少用概括性语言,整个文书中不得出现约束性或指令性语言。 8.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检查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10.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适用于记录被调查人陈述,是一般程序案件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3.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1.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映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组织听证会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当庭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