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出示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①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②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 (6)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10.听证会参加人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当在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内容本人已看过并与本人所说相符”等字句,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二节 决定性文书 第十七条 决定性文书是分局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理、命令、复查、立案、处罚和复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处罚得当、执法公正。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给予制止或纠正时使用的文书,是实施现场处理的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处理单位(人)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写明具体违法行为事实、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条款。 4.写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及具体处理决定方式。处理决定应当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等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不能对非同一类现场处理方式进行合并现场处理,应分别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5.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及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6.被处理单位(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及具体收到的日期。被处理的单位应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 7.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做到一致。 8.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9.因事故调查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资料、材料或设备时,暂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达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书面命令,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煤矿发生紧急、特殊、重大、危险情况时采取的果断处置。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检查的时间)。 4.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地点。 5.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和撤出人员的范围,撤离位置(地点)。 6.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7.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 8.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9.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10.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记录煤矿是否正确执行监察指令。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在给煤矿下达的监察指令中设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时以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 4.写明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