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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可钩选)。 6.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7.被复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复查的人员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复查意见”或“情况属实”,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8.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 9.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对需要立案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履行立案决定手续时使用的内部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分局对监察执法过程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需要运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罚的案件履行立案报批的手续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立案决定书的编号。 2.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要求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出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填写的格式是“某某煤矿xxx(具体违法行为)”案,比如“某某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案”。 3.案情摘要。要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主要为: (1)写明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是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等。常见的是前五种情形。 监察执法发现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②应当写明案发地点,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③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 ④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举报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经常居住地址;匿名举报的,应注明匿名。 ②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写明事故发生地、时间、性质。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分局领导审阅。 (2)写明违法事实。作为立案依据的违法事实,要求用简练文字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案情摘要文书纸页写不下,可以接转使用文书续页。 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还应该写明调查情况; ②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③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④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简明扼要写出事故经过、原因和后果。 4.承办人意见。要写明是否申请立案。 5.审批人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不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对违法行为事实,一般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