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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监察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本文书须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4.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写明违法的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等。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的,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12.当事人在送达收执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3.加盖分局行政公章或监察专用印章。 14.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通知性文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已经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有了初步处理意见后,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监察执法案件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3.写明查证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4.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5.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7.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8.告知当事人有行使陈述、申辩权(钩选),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比照行使要求听证权的限期执行,即收到告知书3日内。写明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单位名称。 9.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10.执法告知人员签名,执法告知人员不少于两人。 11.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科室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2.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3.行政相对人为个人,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通知到每个违法行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