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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编号为“复”字;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编号为“立”字;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告”字;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罚”字;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编号为“送”字;

  (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为“执”字;

  (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编号为“建”字;

  (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编号为“意”字;

  (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编号为“移”字;

  (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为“涉”字。

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


  第八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电子版制作,不能使用电子版制作时,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进行填写。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文字规范,标点符号适用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面清洁。

  笔录性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的,应该用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押印或签字。通知性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函性文书和档案性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九条  文书的表述应当用语准确、规范。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使用非正式称谓。

  第十条  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一式多联的文书,如果未使用电子版制作,采用手工填写时,副本应当使用复写纸,也可以用正本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监察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执法对象和具体案情,正确选择相应的执法文书样式,做到使用的执法文书正确规范,叙述的事实清楚,阐述的理由、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足,达到事实、理由、依据、结论的一致性。

第一节 笔录性文书


  第十三条  笔录性文书是用文字的记录再现事实、经过,制作时必须真实、准确、详尽,且不得使用修饰语。涉及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应记录原话,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一)描述地点:现状和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二)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等,下同)核对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末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页总数及页序号,首页及续页应该在页码处按指纹。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用于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文书。它是监察人员对所监察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现状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行政听证和复议或诉讼的原始资料。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现场真实情况。

  2.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

  4.对事故现场进行的现场勘察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被检查单位(人员)的全称。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完整号码。

  3.写明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日期。

  4.“检查人(签字)”栏目中要有所有参与执法的监察人员的亲自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栏目写明陪同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签字)”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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